求解答小区物业管什么
(一)是常规性的公共服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的日常监督; ②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 ③环境卫生的管理; ④绿化管理; ⑤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⑥车辆道路管理; ⑦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 (二)是针对性的专项服务: ①日常生活类; ②商业服务类; ③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 ④金融服务类; ⑤经纪代理中介服务; ⑥社会福利类;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下列管理事项: (一)房屋的使用管理及房屋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 (二)道路、路灯、停车场(库)、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有线电视、消防、安全等公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三)小区容貌、绿化、环保、卫生的管理、维护; (四)小区安全、治安、交通、邻里秩序的维护; (五)代收代缴房租和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代办房屋装修和水、电、气增容手续。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要求,有偿提供房屋修缮、保管、运输、购物、信息中介、接送子女、代购车船机票等特约服务。 第十七条 住宅房屋的维修,室内部分由业主承担费用;公用部位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员会批准的维修计划维修,其费用从已收取的物业维修金中支付或由共用人分担,但属房屋保修期内的按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内市政、绿化、电力、通讯等公用设施、公用设备的维修,属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投资的,由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承担费用;属开发建设单位投资的,所需费用从物业维修金中支出。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专业管理部门在小区内进行建设、检修活动的,应当事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配合,并遵守该区域物业管理的规定。因建设、检修活动损坏房屋、道路、场地、绿化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第二十条 业主、维修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先经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报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三)影响有关公用设施和消防安全的; (四)影响相邻房屋使用的; (五)影响景观容貌的。 业主装饰、维修房屋,必须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业主转让、出租房屋时,应当办理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并将《物业管理公约》作为转让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房屋转让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当事人应当将转让或租赁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公约》,自觉维护供水、排水、供气、供电、消防、通讯等公用设施的安全正常使用,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十三条 业主和进入住宅小区的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拒不缴纳或无故延期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二)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外貌; (三)损坏或擅自占用、移装公用设施、公用设备; (四)擅自在道路、空地、屋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和摆设经营服务摊点; (五)占用房屋的公用部位堆放杂物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排放噪声; (七)践踏、占用绿地和损坏花木; (八)乱倒垃圾、乱排污水、乱扔废弃物; (九)在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十)违规行车、停车、呜喇叭;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的职责大概如下: (一)房屋管理服务 (二)房屋装修管理服务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服务 (四)环境清洁卫生管理服务 (五)绿化管理服务 (六)安全管理服务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防范、消防管理和车辆管理三大方面。 (七)文化、娱乐服务 (八)其它同时惠及全体业主、使用人的服务 还有其他专项性服务 : 1.代办类服务,如代缴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 2.高层楼宇的电梯管理,外墙清洗等; 3.一般的便利性服务,如提供室内清扫、维修、装修等服务等; 4.其它一定比例住用户固定需要的服务。